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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案例
常见问题
1、主体文档涉及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,出于对集团商业机密的考虑,主体文档是否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提交?
税务机关对主体文档的提交方式没有特别限制。可以由集团最终控股企业自己提交,也可授权中国境内子公司或者中介机构提交。
2、主体文档简并提供需要符合哪些条件?
按照14号公告要求,企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简并提供主体文档:一是符合42号公告中主体文档的准备条件;二是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;三是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。需要注意的是,14号公告所称“主动提供”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。
3、企业集团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后,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应如何处理?
按照14号公告要求,其他企业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已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况,包括提供时间及已接收主体文档的税务机关名称等相关信息,即可免于提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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